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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航务管理处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23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北运河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北运河航务管理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 处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处机关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处办公室归口管理协调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制定以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苏北处政务信息公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苏北运河总体概况,主要公开苏北运河航道图和里程,以及其内设机构、工作职责、领导成员、基层单位的介绍;

(二)规划计划,主要公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招标信息、统计信息;

(三)行政执法,主要公开国家有关航道法规、规费征收、执法公示、行政许可;

(四)航闸建设,主要公开基本建设项目、航闸养护、航标养护、设备养护等情况;

(五)航闸运行,主要公开苏北运河最新情况、水情、船情等动态信息,及时公告航道疏浚、船闸大修等;

(六)安全监管,主要公开各类安全活动、安全信息、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等;

(七)行风监督,主要公开廉政建设情况,受理投诉举报;

(八)财务管理,主要公开政府采购情况;

(九)便民服务,主要公开过闸流程、管理制度等情况;

(十)人事管理,主要公开新工作人员考录、干部任免情况;

(十一)成果展示,主要公开建设成就、文明创建、友好往来、鼓舞鞭策、航道职工;

(十二)科技发展,主要公开科研项目及发展成果;

(十三)其他。

第九条  苏北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由机关各科室(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负责提供,部门信息员汇总并初审,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严格审核,必要时,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部门信息员将准备公开的信息上传,并经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第十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机关提供的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五)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金融证券等领域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六)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程序为:

(一) 信息拥有单位按本规定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 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处办公室或者处领导审核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

处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苏北处对外政务网站;

(二)苏北处公告、文件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船闸远调站服务大厅、水上服务区、机关和船闸、航道办公室区等公共服务场所的便民卡、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信息屏幕、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和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运行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 处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机关各部门、处所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处监察室承担政务公开运行的监督,制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公开的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目标管理,由处办公室会同航政科、运调中心、计划科、养护科、总工室、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处监察室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处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处监察室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交通部机关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航政科对服务对象和其它组织认为处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服务对象和其它组织认为处的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处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诉讼。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苏北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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